(一)封閉式基金的募集與交易
1.封閉式基金募集的條件
依據2004年7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征,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封閉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閉式基金的募集又稱封閉式基金的發售,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文件,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的行為。封閉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經過申請、核準、發售、備案、公告五個步驟。
(1)封閉式基金募集申請文件。
我國基金管理人進行封閉式基金的募集,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文件。申請募集封閉式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2)募集申請的核準。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要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封閉式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封閉式基金募集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3)封閉式基金份額的發售。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封閉式基金份額的發售。封閉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一般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