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基金概述
(一)投資基金的定義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發售基金份額,將眾多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形成獨立財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資組合的方法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募集資金,由基金管理人進行股票、債券分散化的組合投資。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通過購買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參與基金投資。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所有者。基金投資收益在扣除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後的盈餘全部歸基金投資者所有,並依據各個投資者所購買的基金份額的多少在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
證券投資基金在美國被稱為“共同基金”,在英國和我國香港地區被稱作“單位信托基金”,在日本和我國台灣省被稱為“證券投資信托基金”,而在歐洲常被稱作“集合投資基金”。
(二)證券投資基金的參與主體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依據基金合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主要參與主體。
1.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概念。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主要權利有: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訴訟。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基金投資人享有如下權利: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取得基金收益;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麵的資料;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