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證券投資理論與實務

二、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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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

《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於2000年3月16日經國務院批準,由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實施。其基本內容包括: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

為了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1年,並出具承諾函。對輔導工作的要求遵照《股票發行輔導工作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須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在初審過程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商務部還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出具意見並函告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行審核委員會在充分討論之後,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出具審核意見。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複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複議申請後60日內,對複議申請作出決定。

(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