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於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托管、登記和結算、投資運作、資金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
(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包括境外股東受讓、認購境內證券公司股權而變更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外股東與境內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於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八條。主要內容是: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定義、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機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具備條件、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股東的具備條件、境外股東持股比例、申請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條件和提交文件等。
【小貼士】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的條件和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
條件:所在國家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製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在所在國家具有合法的證券經營資格,經營金融業務10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過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近3年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具有完善的內部控製製度;在國際證券市場上有良好的聲譽和經營業績;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