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於1999年7月1日起實施。《證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條,包括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附則等。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於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調整範圍
涵蓋了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2.2005年修訂的主要內容
(1)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監管製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2)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防範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
(3)加強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4)完善證券的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登記結算製度,規範市場秩序;
(5)完善證券監管製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力度;
(6)強化證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於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於1994年7月1日起實施。又分別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進行了兩次修訂。於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於2006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