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發行市場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製度
證券發行核準製度是指發行人及其擬發行證券在符合證券發行基本條件的同時,還要求發行人將每次證券發行報請主管機構批準,獲批準後方能進入發行程序的一種證券發行審核製度。證券發行核準製度遵循的是“實質管理原則”,即證券發行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性條件才能發行證券。證券主管機構製定實質性條件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方麵的因素:
(1)發行公司的營業性質及管理人員的資格能力;
(2)發行公司資本結構及其健全性;
(3)發行公司因證券發行所獲報酬的合理性及所有股東體現的公平性;
(4)各類證券的權利義務;
(5)公開信息的充分程度和真實性;
(6)發行公司所發證券的投資性。
隻有符合上述條件規定的發行公司,經證券主管機構批準,才能取得發行證券的資格。一般來說,若公司有連年虧損記錄或資不抵債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由此可見,證券發行核準製度吸收了信息公開思想的精髓,通過對證券發行的實質性審核,阻止質量低劣的證券進入證券市場,保證長期資金流入有實力、經營穩健、效益高的公司,從而使投資者利益獲得雙重保障。
2.信息披露製度
信息披露製度是公開發行有價證券者,以維護公司股東或債權人合法權益為宗旨,將公司信息完全、準確、及時地公開,以供證券投資價值判斷的法律製度。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投資決策的價值判斷;防止信息濫用;有利於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信息披露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1)全麵性,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投資判斷的有關資料,不得有任何隱瞞或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