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資場所
投資場所其實就是金融交易的場所,亦即金融市場。金融市場具有融通資金、定價、轉移和分散風險以及提供流動性等多種功能。對投資者來說,金融市場是買賣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的場所。隨著現代信息、通信與電子技術發展,許多市場已經電子化,不再是一個具體的場所,而是成為了一個網絡,許多金融工具的交易也是在這樣的網絡中實現的。因此,我們所說的場所有時其實是一個“機製”,一個實現定價和金融交易的機製。當我們將特定的交易形式定義為“市場”時,以後發展出來的其他形式就成為“場外市場”。比如股票交易的典型場所是證券交易所,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場所或“機製”就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金融市場按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即期市場和遠期市場等。
(二)投資參與主體
1.個人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是以個人的名義,將自己的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的自然人。其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儲蓄,即年收入減去為維持生活必需的消費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後的剩餘部分。從投資者對市場風險的承受態度上劃分,個人投資者可分為進取型投資者、穩健型投資者和保守型投資者三種類型。
個人投資者的證券投資主要表現為如下特點:一是個人投資者的活動不創造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工具;二是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活動更具有盲目性;三是個人投資者的投資目的在於追求利潤,而不需要像機構投資者那樣承擔諸如穩定股市、救市的社會責任;四是個人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都是借助於證券中介機構進行的,他們相互之間很少或不允許進行直接交易。
2.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主要由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構成。機構投資者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純粹投資獲利為目的,從事持續性證券投資的法人實體;另一類則不以贏利為目的,不把證券投資作為長期業務的特殊機構投資者。如一些企業、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及政府部門。它們買賣證券,或者是為了相互持股,或者是為了實施某種金融政策意圖,總之是出於投資或投機之外的特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