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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TRIMS協定》與中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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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目前最具廣泛影響的國際直接投資協定,盡管《TRIMS協定》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但其對國際投資法及各國外資立法的發展毫無疑問將產生重要影響,並發揮促進貿易與投資自由化的積極作用。

一、中國外資立法的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利用外資發展迅速,取得了重大成就。為了鼓勵外商到中國投資,中國自1979年以來相繼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一批外資法規,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和管理外國投資,根據這些法規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中國有關外資投資的立法適應形勢的需要,在體係、結構及內容等方麵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特點。

首先,從中國外資立法的表現形式來看,中國沒有製定完整、係統、統一的利用外資的法典,而是就各種投資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種經濟和法律問題,分別製定單一的專門法規,並通過同有關國家訂立雙邊條約,或參加國際公約來調整有關的外商投資關係。

其次,從中國外資立法的縱向結構來看,中國的外資立法分為三個層次:一是憲法性規範,如中國《憲法》第1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二是根據憲法的上述精神,就各種投資的方式及其涉及的各種經濟和法律問題,分別製定單行法律規範。三是地方性法規。這部分法規是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以及經批準計劃單列的城市製定的有關外商投資的法規。其立法權限來自憲法的規定。此外,中國還通過同有關國家訂立雙邊條約或參加國際公約來調整有關的投資關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投資保險和投資保證的鼓勵投資協議和換文》、《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