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MS協定》的特點
《TRIMS協定》屬於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達成的“一攬子協議”中的組成部分之一,構成WTO規則的重要內容,因此,《TRIMS協定》不僅具有WTO規則所具有的特點,而且其自身在性質、結構、內容以及具體的適用等方麵都具有顯著特點。綜合來說,《TRIMS協定》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TRIMS協定》具有多邊性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屬於多邊協定的性質,由此形成的WTO規則確定了國際貿易領域中的多邊體製,其多邊性不僅體現在WTO協定的目標和宗旨方麵,同時還體現在WTO規則所確定的原則方麵,即成員間談判的結果是按照不歧視原則適用於所有其他成員。作為“一攬子協議”組成部分的《TRIMS協定》毫無疑問具有多邊性特點,適用於WTO所有成員。
(二)《TRIMS協定》的效力高於成員的國內立法
WTO協定第16條第4款明確規定:Each Member shall ensure the conformity of its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with its obligations as provided in the annexed Agreements. 這意味著對於WTO成員來講,WTO規則具有強行性,也就是說WTO規則是各成員必須遵守的。這表現在WTO規則與成員的國內法關係上,WTO規則的效力高於成員的國內立法的效力,如果成員的國內立法與WTO規則不一致,有關成員應修改其國內法,使之與WTO規則相一致。《TRIMS協定》第5條第2款規定體現了這一精神:Each Member shall eliminate all TRIMs which are notified under paragraph 1 within two years of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in the case of a developed country Member, within five years in the case of a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 and within seven years in the case of a 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可見,《TRIMS協定》所禁止的投資措施通常是東道國外資立法內容的一部分,即WTO的許多成員方將不得不因《TRIMS協定》的製定與生效而在協定規定期限內修改、刪除其外資法中與《TRIMS協定》不相符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