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以下簡稱《TRIMS協定》),是國際投資領域中第一個對國際投資問題作出實體性規定的協定,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中第一個把投資問題作為與貿易有關的問題加以規定的法律文件。雖然《TRIMS協定》涉及的範圍非常有限,僅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1]但其所具有的曆史意義是非常重大的,特別是其中所體現的原則性內容對國際投資、國際投資法的發展都會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一、《TRIMS協定》產生的背景
國際貿易與對外投資之間具有十分複雜的關係,兩者相輔相成,交互影響,共同對國際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伴隨經濟全球化進程的發展,國際間貿易與投資的關係變得更加密切。但就投資對貿易的影響來說,一些投資措施如果不當會影響國際貿易的流量和流向,產生限製和扭曲貿易的作用。由於曆史與現實的原因,各國乃至國際社會對兩者之間的法律調整基本上是分別進行的,如在早期的GATT條款和規則中根本未提到投資。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直接投資發展極為迅速,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主要來自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的外國直接投資在規模和速度上都以前所未有的態勢擴大和增加,發展中國家成為跨國公司全球發展戰略的重要區域。與此同時,由於經濟力量的強大,發展中國家的對外投資也在不斷增加,打破了傳統的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互為東道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互為投資者母國和東道國的格局,出現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互為東道國的局麵。
較之國際貿易對本國的影響,國際直接投資對本國的衝擊要遠在其上。因此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麵對國際直接投資的進入,都會給予應有的警覺並采取相應的行動。發展中國家從保護本國工業、企業、市場避免受到過大衝擊的角度出發,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以及本國的實際情況,紛紛製定了有關投資的政策和法規;同時,一些發達國家處於增強本國企業競爭力的考慮,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保護本國企業和投資的措施,如加拿大的《外國投資審查法》。雖然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製定的法規和政策各不相同,但較具共性的內容是與投資相關的進出口限製,主要是進口方麵的限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