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社會製定多邊投資規則的努力
《TRIMS協定》雖然是多邊國際投資協定的最新成果,但由於其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滿足當今國際投資迅猛發展的要求,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對WTO現有與投資有關協定規定不滿,普遍認為,隻有製定一個全球性、綜合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多邊投資規則,才能符合當今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一些發達國家一直在進行多種努力。
1995年5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巴黎舉行了有關《多邊投資協定》(MAI)的談判。其目標是“為國際投資提供一個廣泛的、擁有高標準的投資製度自由化和投資保護,以及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的多邊框架”,以促進經濟增長,改善就業環境,使國際投資在平等條件下展開競爭。並且MAI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條約,它對所有OECD成員方以及歐盟成員方開放,並允許非OECD成員方加入,這一點將隨著談判的進展予以磋商。MAI提出的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資金轉移、業績要求、征用、爭端處理等方麵,考慮到每個國家的具體情況,還規定了一般例外、臨時性保護措施、某一成員方特定的例外等條款,以照顧申請國的發展利益。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實現全麵的貿易和投資自由。所有投資協定的參加國都必須將任何形式的國民財富無保留、無條件地向任何投資者開放,任何違反自由投資的立法將限期廢除。
MAI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方麵與WTO在部分內容上是一致的。與《TRIMS協定》相似,MAI同樣提出對將會限製貿易發展或產生貿易衝擊的投資措施加以限製和規範,但它在涵蓋的範圍和約束的程度上要超過TRIMS(TRIMS僅對貨物貿易加以約束)。MAI於1997年4月出台,由於種種原因於1998年宣告失敗,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OECD是富國的俱樂部,並且設定的標準過高,不能代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因而不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