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烏拉圭回合談判前的國際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法律製度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實力的主要體現。與農產品相似,紡織品和服裝也長期遊離於多邊貿易體製之外,發達國家往往會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本國紡織業,限製他國紡織品和服裝的進口。
發達國家對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管製起源於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發達國家的推動下,世界紡織品貿易會議於1961年在日內瓦召開,參會國家簽訂了第一個國際性紡織品協議——《國際棉紡織品貿易短期安排》(Short-Term Arrangement Regarding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otton Textiles),該安排有效期為1年。隨後,該安排被發展為一項長期安排,主要內容即是對全部棉紡織品實施歧視性數量限製,主要采取雙邊紡織品協議的方式對產品進口進行限製,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73年。
在製定長期安排期間,就有國家企圖將安排的範圍擴展到羊毛和人造纖維。[1]這一企圖在1973年成為了現實,有關國家達成了《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MFA),徹底取代原有的《國際棉紡織品貿易短期安排》,進一步通過雙邊協議的方式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進口實施限製。曆史上各國共訂立了四個《多種纖維協定》,第四個協定的有效期到1994年12月31日,中國在1984年1月17日成為協定締約方。
二、WTO體製中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法律製度
上述紡織品和服裝的貿易規則對國際貿易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扭曲,帶有強烈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利益因此受到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將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納入到多邊貿易體製之中。經過長期談判,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知識產權領域中作出巨大讓步,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終於就紡織品與服裝貿易回歸多邊貿易體製達成一致,這就是著名的《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該協定適用於毛滌和紗、機織物、紡織製品、服裝四大類別,完全涵蓋了成員方根據MFA實施數量限製的全部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