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世界貿易組織法(雙語)

第一節 農產品貿易法律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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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農產品貿易概述

農產品貿易是國際貿易中一個最為基礎的貿易領域,它對於世界各國的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內生產結構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長期以來,發達國家一直在世界農產品貿易領域中居於主導地位,因此,它們長期采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農產品貿易進行幹預,補貼、價格支持等措施屢見不鮮。而在發展中國家內部,農業構成大部分國家國民經濟和出口收入的主要來源,在發達國家農業保護的壓力下,發展中國家往往都傾向於對農產品進行征稅,這使得農民從事生產活動所能獲得的收入低於其依照市場原則所應獲得的收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農產品政策的巨大差異,使得國際農產品貿易陷入極度的混亂和扭曲,南北國家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

在發達國家中,美國、歐共體和日本的農業政策具有很強的代表性。美國認為農業生產過剩和消費需求不足是影響農業的主要問題,因此美國主要通過限製農業生產規模,實施休耕補貼,製訂價格和收入支持計劃以及需求擴展計劃來刺激農產品需求,提高農產品價格。歐共體則是通過製定共同農業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CAP),建立農產品統一市場的方式來處理農產品問題。CAP的核心製度是市場價格機製製度,該製度由目標價格(target price)、幹預價格(intervention price)和門檻價格(threshold price)構成,目標價格在每年年初確認,當歐共體市場價格降低到目標價格之下某一點時,歐共體將以實現製定好的幹預價格收購農產品;而當市場價格超過目標價格時,歐共體則將收購的農產品投放到市場中以平抑物價。門檻價格則是歐共體之外的農產品進入歐共體時最低的進口價格。除此之外,CAP還通過其他各種名目繁多的補貼和基金保障農民收入,歐共體也因此成為世界上對農產品補貼力度最大的實體之一。日本則是世界上對農產品進口依賴程度最高、對農業保護程度最深的國家之一,其現有的法律主要通過價格支持、生產補貼和貿易保護等三種措施來對農產品實施保護,其中種類繁多的貿易保護措施構成了日本農產品保護體係的一大特色。除通常的進口配額外,日本農產品的進口往往由政府性或準政府性貿易機構壟斷,這些機構往往通過國營貿易(state trading)方式對農產品提供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