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勞工證與職業分類
美國勞工證的全稱是“外國人工作證明(Alien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是勞工部簽發給允許在美國合法工作的外國人的一種工作證明。勞工證本身既不是綠卡,也不能作為外國人在美國合法居留的保障,而僅僅是作為勞工部不反對某個外國人在美國從事永久性工作的一個憑據而已。對於要通過職業移民來取得綠卡的外國人來說,它是雇主為該外國雇員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和第三類優先(EB-3)項下申請移民的先決條件。在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項下符合某些條件時,還可以通過國家利益豁免途徑省掉勞工證的申請步驟。在勞工證申請程序中,美國雇主是申請者,其未來的外國雇員是受益人。勞工證被批準後,美國雇主就可以為其未來的外國雇員遞交移民申請(I-140表)。勞工部根據美國勞工市場的調查結果,將勞工市場的職業類別劃分為A、B兩類職業。A類職業(Schedule A)屬於美國勞工市場上勞工缺乏的(比如注冊護士),無須申請勞工證的職業類別,即勞工證豁免類。B類職業(Schedule B)屬於美國勞工市場上不缺乏勞工的職業(比如普通服務行業)。勞工部在確定職業類別時是按照行業進行劃分的。A、B兩類職業的劃分還是隨著勞工市場的需求而變化的,比如當美國勞工市場不缺乏注冊護士時,注冊護士就會被勞工部從A類職業中取消。相反,如果市場上很難找到卡車駕駛員時,卡車駕駛員又會從B類職業中取消,列入A類職業。勞工部所劃分的職業類別與移民局所劃分的優先職業類別是兩個部門各自的不同的分類。其劃分的標準和定義也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