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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與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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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與增值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主體與客體

1994年《關於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暫行規定》中確定的繳納主體是所有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製職工以及三資企業中方員工;離、退休職工以及臨時工、三資企業外方職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而1999年頒發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城鎮其他企業以及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2002年在《國務院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2005年的《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擴大了公積金的覆蓋麵,提出有條件的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目前,上海、北京、大連、南京、長沙等城市已將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納入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範圍;大連、長春、東莞等城市還將外來務工人員即農民工納入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範圍。

所謂繳納客體就是指職工的工資薪酬構成,其工資額的計算口徑必須執行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具體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其他工資。職工個人按工資基數一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一半,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同比例數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另一半。這兩部分都屬於職工個人,並滾動繳存其公積金個人賬戶。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時一般要形成“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決議”,提出“設立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的申請”,並填製住房公積金開戶的登記表,然後再開展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