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內涵與社會職能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的背景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城鎮實行統建、統配的住房製度。由於城鎮住房和物業管理由國家或單位實行以實物福利分配或補貼的方式,醫療保障、子女教育、生活補助等均由國家統包,職工薪酬實現低工資製。隨著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計劃經濟模式開始向市場經濟全麵轉型。為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我國高度集中的城鎮住房製度也麵臨著改革,其終結是取消了住房的福利性實物分配製度,即住房不再由國家和單位統建、統分,而是進行市場配置,實行住房商品化和貨幣性分配。1980年6月,我國城鎮住房改革進入試點和逐步改革時期,國家於1991年首次明確提出將現行公房福利分配轉變為商品貨幣分配,1998年城鎮住房改革全麵鋪開。應該說,城鎮住房改革是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的現實基礎,而住房公積金製度亦是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的關鍵舉措。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內涵
所謂住房公積金製度,是我國建立的一項專門針對城鎮基本住房問題的社會保障製度。它旨在通過國家強製繳費的方式,為城鎮居民建立住房公共積累基金,試圖以此方式解決城鎮居民建造和購買住房所需的資金積累與融通問題,促進城鎮居民基本居住權的實現。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以後,逐步實現了幫助城鎮居民住房向商品化、貨幣化的轉變,同時逐步完善了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四層住房公積金委托代理管理體係,幫助許多城鎮職工實現了基本住房目標。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的社會職能
我國住房公積金製度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性質,即住房公積金是專項用於住房的“長期住房儲金”,其來源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由職工個人及單位共同繳納,並歸職工個人所有。公積金製度是基於為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而發揮作用的,並最終實現“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麵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製度,建立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住房體係,實行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解困房),高收入家庭購買商品住房的多元住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