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特殊類型的工商類企業,典當行和拍賣行的核心功能就是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盡管未能將其劃入金融服務機構的行列,但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同樣麵臨著與其他金融機構所相似的各類風險,客觀上也要求必須由商務部等相應的主管部門對其全過程進行立體監管。這也是本書將典當行和拍賣行納入金融服務機構體係的初衷之所在。
一、典當業的風險類型與控製
(一)典當行麵臨的風險類型
典當行麵臨的風險類型主要包括放款質量風險、放貸比例風險、當物出當風險和市場因素風險四種。
1.放款質量風險
在典當經營的具體操作過程中,由於鑒定、評估水平製約,收假、收錯、收偏等收當環節的把控不力等,致使典當行放款質量出現潛在弊端,從而形成放款質量風險。
2.放貸比例風險
典當行經營過程中因貸款結構不合理,比例管理失調而帶來的典當營運資金周轉減慢、流動性差、使用效率低,甚至演變成當金回收困難,從而形成經營風險。需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對典當餘額動態風險比例的控製與管理。如《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餘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典當行對其股東典當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於普通當戶等。
第二,對資產、負債風險比例的控製與管理。如《典當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從金融機構借款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額,即典當行的負債可以接近100%。典當行根據業務的實際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是保障典當資金流動性供求平衡的有效手段,但從企業資金安全係數來看,這一負債比例定得越高其資金風險越大。
第三,對典當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的控製與管理。典當結構包括品種結構(動產和不動產)和期限結構(半年期內和續當期),在保證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下,典當業務比例中動產一般應占25%~35%,不動產占65%~75%;半年期內放款應占80%~90%,續當期當金應嚴格控製在10%~20%。通過放款優化比例的設定,可以避免典當結構比例風險的出現並確保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