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的內涵具有不同的表述,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價格的明確規則。經濟學界普遍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價格及其分配的過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則其定義為: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一、我國拍賣行的類型結構
依據拍賣行的股東構成和企業設立時注冊資本金的來源,可以將拍賣行分為內資拍賣行和外商投資拍賣行。內資拍賣行是指由國內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拍賣行,而外商投資拍賣行是指由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設立的拍賣行。
依據經營範圍的不同可以將拍賣行分為經營範圍中不含文物拍賣的一般拍賣行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文物拍賣行。除了經營範圍的區別外,法律對這兩類拍賣行在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要求和注冊資本金的來源等方麵也有不同的要求。
根據拍賣行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拍賣行區分為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類型。我國目前多為有限責任製拍賣行。《拍賣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拍賣行,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有時,一家拍賣行就是多種類型結構的複合體。如蘇富比(北京)拍賣有限公司作為外商投資拍賣行,既是可經營文物拍賣的文物拍賣行,又是有限責任製拍賣行,正可謂“三位一體”。
二、拍賣行的交易規則
從全球的拍賣實踐角度考察,拍賣的標準形式主要包括升價拍賣(亦為公開拍賣或英式拍賣)、降價拍賣(由於荷蘭的鮮花銷售多用此種形式拍賣,故又稱荷蘭式拍賣)、一級價格密封拍賣和二級價格密封拍賣(亦稱為維克瑞拍賣)四種方式。由於篇幅所限,以下僅討論拍賣行的交易規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