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融機構管理與融投資、理財服務

第一章 商業銀行的管理與融資服務

字體:16+-

商業銀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清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的性質可以歸納為:以贏利為目標,以金融資產和負債為經營對象,提供綜合性、多功能貨幣及信用服務的金融企業。

我國銀行主要有三類: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既不同於中央銀行,又不同於政策性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代表國家製定和執行金融方針政策以及管理金融實務,其職責是調節貨幣供給、管理商業銀行和行使國家意誌。政策性銀行屬於政府的金融機構,其基本職責是以融資手段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彌補市場機製對社會資源配置的不足。而商業銀行的日常業務具有很強的廣泛性和綜合性,既經營針對個體的零售業務,又經營針對機構的批發業務,已成為業務延伸至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的金融主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