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投資公司的職能及業務範圍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1年1月出台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同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頒布實施。隨著第五次信托投資公司整頓工作的圓滿結束,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以信貸、實業和證券為主營業務和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百貨公司”,轉向了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為主要職能,即以收取手續費、傭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金融服務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律界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的規定,為信托投資公司開展業務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礎。
(一)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
信托投資公司業務範圍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款中。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無法或者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以及國家有關法規限製其親自管理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收益或處置。
●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房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收益或處置。
●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即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以自有資金或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投資、貸款及擔保業務。
●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業務,以及代保管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和金融債券等承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