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我國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綜合類證券公司的證券業務可以覆蓋證券經紀、承銷、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投行並購重組以及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而經紀類證券公司隻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即隻能從事代理客戶買賣股票、債券、基金、可轉換企業債券、認股權證等業務。
一、經紀類證券公司的經營與管理
證券經紀業務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門,接受客戶委托並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對經紀類證券公司的設立、經營範圍和經營規則均做出了具體規定。
(一)經紀類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經紀類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15人,並有相應的會計、法律、計算機專業人員;有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計算機信息係統、業務資料報送係統等。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遵守證券公司的一般風險監管指標外,還應遵守下列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及要求:一是經紀類證券公司的淨資本額不得低於2 000萬元;二是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三倍;三是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還應當具備其他相關條件;四是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所應具備條件的,可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經紀類證券公司的經營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