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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再保險公司的經營與業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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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再保險市場發展十分迅速,曾一度超過同期保險業的發展速度,但在地域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狀態。發展中國家再保險的需求旺盛,但再保險供給能力明顯不足;而發達國家再保險公司大多把發展戰略定位於國際市場,導致發達國家再保險公司占據了很大的市場份額。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通過再保險方麵的立法,並設立專門的再保險公司,保證國內再保險需求,促進了保險市場整體的協調與發展。

一、再保險與再保險組織形式概述

(一)再保險與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Reinsurance)也稱分保或“保險的保險”,是指保險人將自己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全部或部分地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承保的業務。再保險業務中分出保險的一方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的一方為再保險人;再保險人與本來的被保險人無直接關係,隻對原保險人負責。作為保險市場一種通行的業務,再保險可以使保險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損失巨大而形成對賠償責任履行的影響。

再保險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再保險業務、不直接向投保人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把一些大的承保單位再分保給另一保險公司;而接受這一保單的公司就是再保險公司,一般在財險中應用較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被核定的保險業務範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分出保險、分入保險的再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每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依法辦理再保險。同時,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限製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