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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壽險、財險業務的種類與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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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一種人身保險。理解人壽保險需要注意兩點,即保險標的和保險事故。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保險事故即所承保的風險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還可以同時包括生存和死亡。

財產保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產保險標的範圍非常廣泛,既可以是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財產如房屋、設備、存貨等,也可以是處於流動狀態的財產如飛機、汽車、船舶等;既可以是有形財產如建築、貨物、加工產品等,也可以是無形資產如信用、責任、質量等。因此,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了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等。而狹義的財產保險即財產損失保險。

一、壽險業務種類與保障選擇

人壽保險可以分為定期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生存保險、生死兩全保險和養老保險等種類。

(一)定期人壽保險

定期人壽保險(簡稱定期壽險),是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則保險公司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若保險期限屆滿被保險人健在,則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不退回保險費。定期壽險的保險期限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到50歲、60歲等約定年齡等多項選擇。

定期壽險具有“低保費、高保障”的優點,保險金的給付免征個人所得稅。該險種是對被保險人在短期內從事較危險的工作提供保障。目前我國市場上的保險產品主要分為儲蓄型和保障型,儲蓄型保險兼具儲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點。一般而言,定期壽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可以更新或展期。許多一年、五年和十年的定期壽險都規定,保險單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選擇權,即在保險期滿時可以延長保險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證據。換言之,被保險人不必進行體檢,不論健康狀況如何都可以把保險單展期。倘若定期壽險單沒有規定這項選擇權,被保險人可能在保險期滿時因健康情況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壽保險,因此規定這項選擇權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定期壽險的費率在一定時期內是不變的,但在每次展期時要根據被保險人所達到的年齡提高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