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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保險業的職能與發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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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履約行為。

一、保險業的職能、運行機製與完善措施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險業已獨立成為國民經濟中的一個職能行業,發揮著組織保險基金、提供經濟保障、維護社會再生產過程持續穩定的功能與作用。保險業的經營總目標,就是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持續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促進社會進步並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同時,應該通過產品精算等使保險公司獲得合理的投資回報與增值收益,以促進保險業自身的良性發展。

(一)保險業的社會職能

保險業的社會職能主要體現在補償損失、經濟給付、資金融通和防災防損四個方麵。

1.補償損失職能

保險是在特定風險損害發生時,在保險有效期和保險金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這是保險的基本職能。這種賠付原則使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並在使用價值上得到了恢複或重置,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2.經濟給付職能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兩種完全不同性質的保障行為,由於人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來計價的,所以人身保險是經過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進行給付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的職能不是損失賠償,而是經濟給付。

3.資金融通職能

世界各國的保險發展程度不一,但從總體上看,其經營管理大致有兩種不同模式:一是蘇聯的財政集中型保險;二是發達國家的金融型保險。前者保險機構隸屬於財政部,國家保險是財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機構功能局限在組織經濟補償,利潤大部分上交財政預算,喪失了金融業務的基本屬性。而後者則屬於純金融類行業。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經濟運行軌跡逐步從封閉型走向開放型,保險業也已從財政範疇中獨立出來,並擔負了組織經濟補償與融通資金兩大基本功能,以及保險與投資兩大基本業務,呈現了二者相互依存且相互支撐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