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際服務貿易(第2版)

第二節 國際文化服務貿易的分類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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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文化服務貿易的分類

(一)《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對於文化服務分類的理解

按照日內瓦WTO統計和信息係統(SISD)中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服務部門可以分為11個大類142個服務項目。與文化服務相關的分類涉及:第一大類“商業服務”中的法律服務、軟件服務、數據處理和數據庫服務、廣告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印刷和出版服務;第二大類“通信服務”中的視聽服務,涉及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分銷服務、電影放映服務、廣播和電視服務、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錄音服務;第十大類“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涉及娛樂服務(含劇場、樂隊與雜技表演等),新聞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及其他文化服務,體育及其他娛樂服務。此外,近幾年湧現出的文化會展服務、文化中介服務、文化谘詢服務等新型服務以及相關的文化產品,也屬於文化服務的範圍。

(二)國際收支手冊對於文化服務分類的理解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國際收支手冊中,對國際文化服務貿易有這樣的描述: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有關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交易細分為以下兩類:一是聲像和相關服務,二是其他文化和娛樂服務。第一類包括(影片或錄像帶形式的)電影、收音機、(實況或提前錄製的)電視節目和音樂錄製品。這裏還包括租用費用的支出和收入、演員、導演、製片人等(或編表經濟體中非居民)從作品在國外播放而得到的報酬,賣給傳播媒介,在指定地點上映次數有限的播映權費。有關戲劇、音樂作品、體育活動、馬戲等活動的演員、製片人收到的費用,以及這些活動(電視、收音機等)的放映權費用也包括在內。第二類包括其他個人、文化和娛樂活動,如同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其他文化、體育和娛樂有關的活動。這裏還包括國外教師或醫生提供的函授課程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