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文化服務貿易相關概念
(一)文化產品
文化產品一般是指傳播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它能夠提供信息和娛樂,進而形成群體認同並影響文化行為。基於個人和集體創作成果的文化產品在產業化和銷售過程中,被不斷複製並附加了新的價值。圖書、雜誌、多媒體產品、軟件、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時裝設計組成了多種多樣的文化產品。
(二)文化服務
文化服務是指滿足人們文化興趣和需要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不以貨物的形式出現,它是指政府、私人機構和半公共機構為社會文化實踐提供的各種各樣的文化支持。這種文化支持包括舉行各種演出,組織文化活動,推廣文化信息以及文化產品的收藏(如圖書館、文獻資料中心和博物館等)。文化服務可以免費,也可以有商業目的。在國際服務貿易中出現的文化服務,則有明確的商業目的。
(三)文化產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72年在蒙特利爾召開大會時給出“文化產業”的定義:文化產業是指按標準化生產、再生產、儲存以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係列活動。
該定義是從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工業標準化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的角度進行界定,涉及兩點:一是大工業化生產方式。二是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交換。符合上述兩點並具有係列化、標準化、生產過程分工精細化和消費的大眾化特征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才能被納入到產業所指的對象中。
我國文化部於2003年9月製定下發的《關於支持和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幹意見》中將文化產業界定為:從事文化產品生產和提供文化服務的經營性行業。2004年4月,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又進一步明確了文化產業的內涵和範圍。該文件指出,文化產業是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這一定義不但突破了傳統意義上文化產業的範圍,而且將近年來新興的各類文化活動和與文化產品生產密切相關的各類活動都包括了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