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環境服務貿易模式
環境服務是目前WTO服務貿易理事會進行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的12個服務部門(如金融、保險、建築、旅遊等)之一,也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提前實施貿易自由化的9個部門之一。而且,環境服務貿易(Trade in Environmental Services)是2001年WTO多哈部長級會議上確定為WTO新一輪談判的唯一一個新議題的重要內容,擴大環境服務貿易也是目前發達成員尤其是歐盟在資本、技術、知識優勢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環境服務貿易優勢的重要舉措。
環境服務貿易與所有服務貿易一樣,主要包括四種供應模式,即過境提供、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其基本定義和形式見表6.4。
表6.4 《服務貿易總協定》環境服務貿易供應模式及示例
續表
環境服務貿易與一般服務貿易一致,最主要的是商業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流動(模式4),這可能涉及外國投資規則、移民限製、衛生和環境要求、競爭政策,特別是有關公用事業壟斷、公司法和知識產權製度的規章等。過境提供(模式1)和境外消費(模式2)相對有限;這兩種模式可能為一些分部門環境服務提供一種途徑,但對大多相關服務來說技術不可行。
二、國際環境服務貿易合同簽訂
國際環境服務貿易隸屬於國際服務貿易,其合同簽訂與執行應遵循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相關規定和做法。
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是一致的,即口頭形式(包括書麵或電子文件證明的口頭形式)、書麵形式以及電子文件形式。根據WTO統計和信息係統局(SISD)關於國際服務貿易行為分類表對服務貿易行為的劃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可以劃分為13類,具體包括:國際商業服務合同(主要包括國際專業服務合同、國際計算機網絡服務合同、國際研究與開發服務合同、國際房地產服務合同、國際租賃服務合同及其他)、國際通信服務合同(主要包括國際郵政服務合同、國際快件服務合同、國際電信服務合同、國際視聽服務合同)、國際建築及有關工程服務合同、國際銷售服務合同、國際教育服務合同、國際環境服務合同、國際金融服務合同(國際保險服務合同、國際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合同)、國際健康與社會服務合同、國際旅遊服務合同、國際娛樂服務合同、國際文化服務合同、國際體育服務合同、國際運輸服務合同(主要包括國際海運服務合同、國際空運服務合同、國際鐵路運輸服務合同、國際公路運輸服務合同、國際管道運輸服務合同、國際多式聯運服務合同、國際集裝箱服務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