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江蘇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公司)與鎮江某工廠(以下簡稱鎮江工廠)長年有著業務往來。雙方合作很愉快,彼此之間結成十分信任的關係。後來,鎮江工廠累計欠江蘇公司貨款79364元。為此,雙方達成口頭抵債協議,鎮江工廠以一台無芯磨床抵消所欠債務。貨物交接時,雙方基於長期形成的信任關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隨後,江蘇公司一紙訴狀將鎮江工廠推上被告席,要求給付欠款79364元。鎮江工廠雖然當庭提交了證人證言,認為債務已履行,但從證據效力而言,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顯然低於江蘇公司提交的對賬單、交貨單等書麵證據的證明力。
庭審中,法官發現原告無論是在陳述中還是接受詢問中眼神躲閃、表述無力,並感到被告所陳述的事實真實性較大,遂決定立即去江蘇公司查看無芯磨床的設備情況。在原告某分廠法官發現了與被告陳述一致的磨床,而原告對該磨床的來源不能自圓其說。
一、直接言詞原則的基本含義
直接言詞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認,並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直接言詞原則可分為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兩者關係密切,均以發現真實為主要目的。在現代訴訟製度中,審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詞原則,它是證據保證能夠得以有效質證的證據法原則之一。
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或者“在場原則”,是指辦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隻能以親自在法庭上直接獲取的證據作為裁判基礎的證據法原則。它要求參加審判的法官必須親自參加證據審查、親自聆聽法庭有關證據的辯論以及親自對證據作出選擇。對證據的調查必須親自進行,不能由他人代為實施,而且必須當庭直接聽證和直接查證,不得采納未經當庭親自聽證和查證的證據,不得以書麵審查方式采納證據。該原則強調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的一體化,關注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曆性,注重“審”與“判”的合一。與之相對的是間接審理,即判決法官將其他法官審理所得結果作為判決基礎,即審理法官與判決法官存在著分離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