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十三章 推定與司法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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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推定

【引例】

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與夏某原係男女朋友關係。2001年9月兩人相識相戀,張某於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曾居住在夏某家。2006年7月,張某懷孕時在外租房居住。後張某與夏某因張某懷孕問題發生矛盾,夏某及其家人曾要求張某墮胎,遭張某拒絕。2007年3月19日,張某生育了夏某某,在夏某某的出生證明中父親一欄由張某填寫了夏某的名字。2007年7月21日,張某曾帶夏某某至夏某家,與夏某及其家人發生糾紛。後夏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夏某作為其父親承擔自2007年3月起每月2000元的撫養費至其18周歲時止。為證明張某與夏某之間的親密關係以及夏某某係夏某女兒的事實,夏某某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照片一組,證明張某與夏某係男女朋友關係;(2)郵件整理稿一份,證明2006年8月23日夏某發郵件給張某,要求張某墮胎;(3)派出所詢問筆錄一份,證明張某因夏某某撫養費問題與夏某的家人發生糾紛,夏某的妹妹在筆錄上證實張某與夏某曾是男女朋友,且張某生了一個嬰兒;(4)居委會證明一份,證明張某在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期間居住在夏某家中;(5)租賃協議2份,證明張某與夏某曾在外租房共同生活;(6)證人張甲的證言,證明張某在2006年7月至10月租賃其房屋居住,其間夏某與其母親曾來找張某要求其墮胎;(7)居委會幹部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居委會在張某懷孕期間曾應夏某母親的請求為張某未婚懷孕一事做過張某的工作,要求張某進行人工流產。

在審理期間,夏某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應訴,也未發表書麵辯論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夏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有效,但對夏某某與夏某間存在親子關係的證明力不強。據此,判決駁回夏某某要求夏某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夏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其舉證責任已完成,現夏某拒絕到庭,無法做親子鑒定,推定自己與夏某之間存在父女關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