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三節 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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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被告人王甲於某年11月2日得知其丈夫呂某在舞陽縣有一情婦後,心生妒恨,並產生用汽油焚燒呂某情婦的念頭。王甲夥同其弟王乙(在逃)乘出租車到舞陽縣城中山路呂某租住處,當看到呂某與女青年張某躺在**時,王甲即對張某進行謾罵,讓張某穿上秋衣秋褲下樓。當張某下至一樓樓梯口時,王甲讓王乙將張某按住,王甲用事先準備好的汽油從張某頭部倒下,張某掙紮跑至大門口時,王甲拉住張某並用打火機將其身上的汽油點燃,將張某燒傷。經法醫鑒定,張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構成五級傷殘。另查明,被告人王甲的犯罪行為,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甲為泄私憤,故意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王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提出上訴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王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用火燒的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於被害人張某的傷殘等級情況,檢察院起訴書並未認定,卷中雖有被害人張某五級傷殘的法醫學鑒定書,但該鑒定是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後的委托鑒定,該鑒定書沒有在法庭上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故原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裁定發回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認證的概念與特征

在我國,認證作為規範性詞語最早在1999年3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製度的若幹規定》中使用。其中第5條規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未在法庭公開舉證、質證,不能進行認證,但無需舉證的事實除外。缺席審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進行認證。法庭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認證作為一項訴訟製度在訴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