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二節 司法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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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遼寧某工貿公司與綏化某公司訂立購銷俄羅斯產A3鋼坯12500噸的合同。合同約定,除因俄羅斯國家政策或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承擔貨款總額3%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後,綏化某公司開始組織貨源。同年7月13日,綏化某公司接到俄方通知:俄羅斯社會動**,政策不穩,鋼坯出口許可及運輸發生困難,不能按時供貨。綏化某公司因此未履行其與遼寧某工貿公司的合同。遼寧某工貿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綏化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綏化某公司雖然主張俄羅斯國家政策變化,但未提出可靠證據,法庭不予采信,判決綏化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綏化某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主要爭議事實進行了查證,並認為,根據國內報紙報道,在履行合同期內,俄羅斯國家外貿政策發生變化屬實,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其請求按合同約定免責應予支持。

一、司法認知的概念與特征

司法認知,也稱“審判上的認知”或者“審判上的知悉”,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對應當適用的法律或待認定的事實無需當事人(控辯)雙方提供證據證明而直接確認為真的一種案件事實認定規則。司法認知作為事實認定方法具有以下特征。

(一)司法認知主體的特殊性

司法認知隻能由法官采取,其他訴訟主體不得行使此項權力。這是因為,司法認知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直接決定著案件事實認定的結果,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就特定的案件事實采取司法認知,但沒有自行采取司法認知的資格。法官的司法認知具有絕對的效力,即使法官不予認知,當事人有權提供信息以協助法官進行司法認知。因此,它表現為一項審判職能。適用司法認知的主體具有特殊性,隻能由法官采取,具有替代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或者舉證的功能。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當事人無需提供證據證明,屬於“法院以其職務上之實驗所認識之事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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