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二章 證據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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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神示證據製度

【引例】

據《墨子·明鬼》記載,齊國齊莊公的臣子中,有兩個人分別叫做王裏國、中裏徼。這兩個人的官司打了三年,司法官還是不能判斷誰是誰非。齊王左右為難:將二人皆殺掉,恐錯殺無辜;將其都放走,又擔心縱容犯罪。於是,決定用一隻神羊來判斷曲直。王、中二人同意,並在神社盟詛,當庭陳述其情。王氏陳述畢,神羊無動於衷;中氏陳述不到一半,神羊突然躍起,並用其角觸中氏。齊王基於此判決中氏敗訴,並將其處死在神社。

一、神示證據製度概述

神示證據製度(system of divinity evidence)是指法官在一些疑難案件處理中求助於神或上帝的啟示來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事實真偽,以獲取神啟示的跡象作為“證據”來處理案件的一種證據製度。

在西方的奴隸製社會和歐洲封建社會的早期,生產力水平相當低下,人們缺乏科學認識自然現象的手段,也缺乏了解各種事件本質的能力,對大量的自然、社會和人類自身的現象苦於無解,索解無從,再加上對雷電、風雨等自然現象和人類自身的生理結構尤其是生死無法探知或者給出合理解釋,便對未知的自然存在敬畏之心,相信自身之外的超自然力量的存在,創造了萬物造世者的“神”或“上帝”。於是,人們對一些自己無能為力的問題尋求一些超自然的解釋。神的存在為人們“合理”地解釋不理解的現象提供了空間,確信神的能力無限,能洞察、控製人間的一切,人間無法解決的問題神有能力解決,並相信神會公平、公正、無私地解決這些問題。人們憑借神的啟示則可以發現是非善惡,借助神或上帝解決法官不能解決的問題也就成為解決疑難案件的最佳途徑或方法,神示證據製度在訴訟活動中隨之產生。“在初民的法律中,通過占卜、詛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於超自然來確定案件事實的情況是非常普遍的。”[1]“通過折磨性考驗結果來說服人類法官的證明。”[2]據傳在中國的古代社會早期,獬豸能知善惡,帝堯時期的法官皋陶在斷案時若無法決斷曲直時,便會請出這尊神獸,神獸便會用它的獨角觸向理虧的一方,從而使疑難案件的是非曲直得以判定,即所謂“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在中國古代的商朝,“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商王一般有事必卜。從甲骨文上的記載來看,仍能找出充足的證據說明商代盛行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