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周某的鄰居馬某突然來到她家,要借6萬元急用,當時馬某保證兩年之內連本帶利一並還清。周某礙於她和馬某關係不錯,經常互相幫忙,就把錢給了馬某。由於事情來得太突然,周某忘了讓對方打借條,後來想是街坊鄰居,不至於賴賬而沒有補辦。兩年後,馬某一直沒提還錢的事,周某就來到了馬家討要。可是,馬某否認借錢的事實,當時兩人爭吵起來,馬某滿不在乎地說:“我借錢?沒有的事情,你有借條嗎,拿出來讓我看看。”回家後,周某很氣惱地給朋友打電話,朋友安慰了她,要她去公證處申請公證,把馬某的話錄下來,再到法院告他。於是,周某來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第二天,周某和公證人員來到馬某家裏,周某當著公證員的麵問馬某什麽時候還錢,同時把放在包裏的錄音機打開。馬某說:“我就是不還。你有證據說我借了你的錢嗎?誰讓你當初不管我要借條的,你要告就告我去,你無憑無據告不倒我。”這時候,站在一旁的公證人員亮出了身份,當場放了一遍周某的錄音,並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證據保全作為一項製度源於寺院法,後繼受德國普通法並沿傳至今,如今被大陸法係許多國家所采用。它既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法,也是維護證據本質的一種製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證據保全作了相應的規定。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都存在證據保全問題,由辦案機關協同當事人對證據予以固定與保護。由於刑事訴訟絕大多數案件屬於公訴案件,由國家專門機關收集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由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收集證據,辦案機關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對有些證據已經進行固定和保護,其證據保全不像民事訴訟那樣突出。在民事訴訟中,收集證據的主體主要是當事人,由於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權利與能力往往受到一定條件的限製,需要有關機關的協助與保全,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證據的滅失而得不到保障。特定條件下也需要公證機關來實施。因此,對於證據保全製度來說,民事訴訟表現得最為典型,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海事海商案件顯得尤其重要,以至於我國《海事訴訟特別法》對此設專章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