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因涉嫌殺死前妻妮可及其男友戈爾德曼被起訴。案發現場提取的辛普森的血跡和毛發、辛普森家中被害人的血跡以及在案發現場和辛普森家中發現的同一副血手套、在辛普森的臥室中發現的沾有被害人血跡的襪子,經血液化驗和DNA檢驗,所有疑點都指向辛普森。辛普森聘請的“夢幻律師隊”,認為警方證明在被告家中發現的血手套還是濕的,這時距發案已有7個小時之久,血跡應該已經幹透,而不應還是濕的。於是,認為不能排除有栽贓陷害的可能。由於辯方充分利用控方證據的瑕疵,使陪審團產生辛普森並不一定是案犯,案犯極有可能另有其人,並對辛普森被“殺妻行為”產生懷疑,最終裁定辛普森無罪。後來,兩名受害人戈爾德曼和妮可的親屬分別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除了原有的刑事訴訟證據外,僅傳喚了數名在福爾曼警探之前就已到達案發現場的洛杉磯警員出庭作證。法庭認為,原告提供的辛普森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證明力大於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的證明力。
一、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用來衡量證明主體利用證據證明的活動是否達到了要求以及達到了何種程度的基本要求。證明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證明要求的標尺。一旦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的程度跨越了該標尺,該項需要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則可以認定為存在或者“真實”。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包括以下含義:(1)提供證據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判斷的主體是法官;(2)證明標準是法定的標準,由法律預先設定,作為認定事實的尺度;(3)當證據的證明程度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時,該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可以成為法官進行裁判的事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