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二節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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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原告餘某與被告汪某等受雇於被告程某。被告汪某與被告程某在房間裏商議工資,原告餘某與被告汪某某、董某等在外麵忽然聽見房間裏有打架的聲音,於是三人衝進房間,被告汪某某、董某上前協助被告汪某,原告見狀上去拖勸。在勸架中,原告右臂被砸傷,後經診斷為左橈骨粉碎性骨折,經司法鑒定,原告傷勢構成傷殘九級,花去醫療費共計5588.56元。

原告受傷後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機關無法查明原告傷情究竟是何人造成。原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因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傷情具體為何人所致,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訴請。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四被告間的互毆行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受損事實,而四被告中沒有一個被告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其行為對原告沒有造成損害,故四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依法判決由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338.04元。

一、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

在刑事訴訟案件中,不同的證明對象存在不同的證明要求,而不同的案件需要適用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即使是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訟階段,證明要求也不盡相同。這就形成了不同層次結構的證明標準體係。

(一)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證明標準

1.刑事實體法的證明標準

在刑事實體法的證明標準中,存在定罪的證明標準和量刑的證明標準。通常我們所說的主要是定罪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法院刑訴法解釋》第64條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