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三節 舉證責任的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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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重慶市民郝某被對麵樓房窗戶裏飛出的煙灰缸砸中,住院112天,醫藥費8萬多元。公安機關經過現場偵查,排除了有人故意傷害的可能性,但難以確定該煙灰缸的所有人。郝某把重慶某開發有限公司及24名住戶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7萬餘元。一審法院駁回了郝某對開發商的訴訟請求,但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判決24戶居民中的22戶共同分擔16萬元的賠償責任,每戶賠償8000餘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舉證責任倒置概述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權利主張由否定其主張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實構成的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一種分配形態。它是法律規範事先確定的,是現代法律公平、正義和保護弱者理念對舉證責任的補充、變通和矯正,相對於“誰主張、誰證明”的常規性舉證責任而言,在主張事實與證明關係的配置方式或者方向上屬於一種倒置。

法律可以將常態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舉證責任規定為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其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方當事人不能就此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可以確定一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成立。由於舉證責任倒置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問題,特別是對事實真偽不明風險的分配,由於它是一種實體性規範,一般隻有實體法才能作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是以“主張與證明”聯係的“正置”為前提,屬於“正置”規則的例外。實質上,這種“例外”在實體法中已經分配,從分配結果的狀態來看是一種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包含以下含義:

一是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反對的另一方負有舉證的義務。舉證責任倒置意味著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就某種事由(過錯或因果關係等問題)不負擔舉證責任,這種實體法的規定不同於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