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河南某縣的一對夫婦在縣城一家照相館給兒子和女兒拍了合影,後來照相館告知照片照壞了。4年後,這張他們從未見過的照片卻出現在醫院不孕症宣傳欄內,並配有文字說明:“不孕症夫婦喜得貴子”。這消息讓這對夫婦感到莫名其妙,於是決定親自去醫院一探究竟。這對夫婦回憶起他們去取照片時被告知照片照壞了,照相館的工作人員又給女兒補照了一張照片,說那張照壞的照片已經被銷毀了。該夫婦認為,照片上的文字說明讓他們臉上無光,在村裏抬不起頭,於是找到照相館問個究竟。照相館的工作人員稱,他們根本就沒有衝洗過這張照片,夫婦倆因此事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將醫院告上法庭,訴醫院侵犯其子女的肖像權和自己的名譽權,並要求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0萬元。為防止醫院提前撤去宣傳欄的照片,便向法院申請了證據保全。
在訴訟中,被告醫院堅稱照片是該夫婦送來的;原告夫婦說自己根本不可能給醫院送照片,因為自己從來沒有這樣的病。為了證明自己沒有得過這樣的病,他們拿出了計劃生育證和興隆鄉開的證明。而醫院說,即使以前生過孩子,也有可能是不孕症患者。原告夫婦認為,如果自己去看過病,醫院裏也應當保存患者的治療記錄,但是院方說因為時間太長,不孕症專科拆遷過程中老資料都弄丟了。
一、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論
舉證責任是一個兼跨程序和實體“兩棲”領域的問題,其分配直接關係或者影響著一方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尤其是在“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法官有履行裁判的義務或不得以事實不清為由拒絕裁判的職責,使之更富有實體規範的現實意義。當真偽不明的事實出現時將其擬製成“真”或“偽”的確定性結果,由一方當事人承擔其不利的後果。那麽,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應當讓哪一方當事人來承擔這個不利的法律後果呢?這就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