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二節 證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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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某居民甲在某市某商店買了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當場將甲的眼睛嚴重損傷,其朋友乙、丙及兒子小甲臉部也受了傷。甲的家人趕緊把他們送往醫院治療,並迅速到出售啤酒的商店交涉。甲因受傷住院半個月,花費5000多元醫療費,其兩位朋友及兒子也各花費了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個月後,甲到法院起訴,要求侵權者賠償所有損失,對此哪些事實是甲需要證明的問題?

一、證明對象的概述

證明對象,又稱證明客體、待證事實、要證事實或者爭議事實,是指證明主體必須運用證據加以證明或確認的法定要件事實。

證明對象是一個流動或者抽象的概念,不同類型的訴訟其證明對象不同,即使是同一類型的訴訟,因案件不同,其證明對象也不盡相同。同一訴訟案件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其證明對象也存在差別。證明對象與訴訟主張、爭議的問題以及訴訟需要保護的利益關係密切。從訴訟活動的過程來看,它既包括在啟動訴訟之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實體法事實,也包括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程序法事實。

在訴訟中,與處理案件有關的事實往往是證明對象。證明對象在訴訟中是證明活動的起點,又是證明活動直接的指向和歸宿。隻有確立了證明對象,才會產生證明主體、舉證責任等問題。同時證明對象又與證明標準相聯係,證明對象爭議的要件事實是確立證明標準的前提和基礎,並依此可以推演出證明的方向、證明的內容、證明的要求等其他有關證明的內容。在英美法係國家,證明對象一般包括三部分:爭議事實,與爭議事實相關的事實和附屬事實。爭議事實又稱為結局事實,主要包括訴訟原因的構成事實和抗辯的構成事實。與爭議事實相關的事實,又稱為證據性事實或邏輯上起證明作用的事實。根據此類事實,通過推理能夠推斷出爭議事實是否存在或是否真實。附屬事實,又稱為次要事實,是指涉及證據的可采性或可信性等事實。在大陸法係國家,證明對象主要包括要件事實和法律規範。一般來說,證明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