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原告張某以被告李某為其出具的欠條一份,要求李某歸還欠款。該欠條共有三行內容:第一行是:“還欠款五千元(5000.00)”;第二行署名為“李某”;第三行落款:“2013年8月13日”。對於該欠條的內容,原告張某主張:“被告李某從我處借款數筆,歸還了一部分後,還欠五千元,就把最後一張大條子撤走,所以於該日打了此欠條。”被告李某抗辯:“原告張某借我數筆款項,還剩最後一筆五千元,他於2013年8月13日還我,當時我沒有找到他給我的借條,我答應他,找到以後撕掉就成了,他說不成,必須讓我寫一個證明,證明他還了這五千元,於是我就寫了這個證明,證明他在這天給了我五千元欠款。”
一、最佳證據規則的概念與特點
最佳證據規則,又稱“原本法則”或者原始文書規則,是指某一特定的有關案件事實,隻能采取能夠尋找到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予以證明的規則。它是“關於文書內容之證據容許性之法則,該法則需要文書原本之提出,如果不能提出原本,直至有可滿意之說明以前,則拒絕其他證據。”[1]法學家塞耶認為,證明文書的內容,文書的原件是第一位的證據,除非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得到合理解釋,否則第二位證據不可采納。1945年美國第二巡回法庭在赫濟格訴斯韋特公司的判決中將其表述為,“最佳證據規則在其現代的應用中僅指這樣一條規則,即一份文字材料的內容必須通過引入文書本身來證明,除非對原始文書的缺失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最佳證據規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最佳證據規則屬於證明力裁量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是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據的價值進行衡量。法官通過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所有證據的實質進行分析,確定證據的證明力大小和價值高低,決定證據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