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2013年1月17日上午9時30分,某縣附近涵洞內發現一具無名女屍。公安局接到報案後立即派人前往現場。經過現場勘查發現,死者係縣林場工人謝某。接著查明謝某早就與供銷社田某有不正當關係。當偵查人員準備調查田某時,田某卻去了鄰縣,不知道是畏罪潛逃還是正常的采購。偵查人員迅速趕往鄰縣將田某拘回。預審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殺人移屍的經過。田某說,他與謝某早就開始通奸,謝某一直糾纏著讓其與妻子離婚後同其結婚,田某沒有同意。2012年12月27日晚,謝某又到田某處吵鬧,並服毒後躺在田某的**,田某氣不過就卡住了謝某的脖子,又用被子捂了半個小時,後將屍體裝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裏拋屍。根據田某的交代,偵查人員在供銷社保管室內搜出了轉移屍體所用的麻袋,麻袋裏有3根與死者血型相同的長發,麻袋外沾的泥沙與涵洞內的泥沙相同。至此,奸情殺人的案件可以認定。然而,屍檢結果卻讓人意外。死者頸部組織無出血,無窒息死亡現象,胃內溶物無毒物反應,結論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偵查人員又進行了複勘和複驗,結果均表示謝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口供成為該案爭議的焦點。
一、補強證據規則的概念與特點
補強證據是相對主證據而言,它是以對案件事實能否起主要的證明作用和一方對另一方有無擔保或依賴關係為依據而作的理論分類。主證據,又稱“通常證據”,是指為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增強或擔保其證明力的證據。基於主證據自身的性質,未經補強證據增強、擔保其證明力,不發生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作用。由於主證據本身不存在證據瑕疵,其證據能力也不存在疑點,不同於需要補證的瑕疵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