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季某償還2007年6月的借款13000元,並向法院提供了欠條。季某提出反訴,稱自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間,他為孫某運送飼料,孫某一直未結算運費,要求孫某給付運費32156元。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孫某簽名,落款日期為2012年4月13日的運費明細單,該明細單使用的是村委專用信箋,該信箋的上部和左側已被裁掉,季某稱所裁掉部分無內容,但明確表示已不能向法庭提供被裁掉的部分和相關證據。剩餘信箋的左上方有孫某的簽名和書寫的日期,以下的全部內容為季某所寫。季某稱,書寫運費明細單時,手頭上隻有一張破損的村委信箋,就把信箋的上部和左側用刀裁掉了,然後他在裁好的信箋上列出了運費明細賬和欠款總數,隨後由孫某在上麵的空白處簽了名字和時間。而孫某卻表示,季某幫他運飼料時,同時還幫他收貨款(季某也承認幫孫某收貨款),收貨款後,運費就從貨款中扣除了。孫某否認了運費明細單的真實性,稱2012年時他任村支部書記,4月13日他用村委的信箋給一村民開了一封介紹信,並在內容下麵簽了名字和時間,放在村委辦公室桌子上,季某當時有辦公室的鑰匙,季某拿走介紹信後,裁掉了上方和左側,偽造了運費明細單。孫某提供證人證明當時確實寫過介紹信。季某承認當時有村委辦公室的鑰匙,但否認2012年4月13日之後進過村委辦公室。
一、合法證據、瑕疵證據和非法證據概述
合法證據與非法證據並非非此即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瑕疵證據。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共同構成“問題證據”或者不合法證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根據法律的規定,結合相關規定和解釋,合法證據、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在我國證據理論分類上成為新的證據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