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三節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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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寇某與被害人陳某在單位一起閑聊至18時許,後二人到鹹陽市自來水公司第三水廠水庫平台頂端談起結婚之事,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吵,被告人寇某趁陳某不備,將陳某推入井中,之後又加了井蓋逃離現場。當被害人之父當晚來水廠尋找被害人時,被告人寇某又編造了陳某有事而提前先走的謊言。經鹹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法醫鑒定,陳某係溺死。其證據為:(1)證人周某、楊某、牛某、張某的證言,證實當天下午看見陳某上班時,被告人寇某在工作室陪著陳某。(2)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當日下午接班時,是被告人寇某代替陳某向其交班,未見陳某本人。(3)證人劉某的證言,其於1月11日下午5時30分發現水庫水麵上有一條圍巾和一隻手套。(4)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破材料在卷。(5)現場勘查筆錄、提取鞋印筆錄、照片及證明所提取鞋印係被告人寇某左腳的鞋遺留的鑒定意見。(6)屍檢時從陳某**內檢出**,其血型為“O”型,與被告人寇某血型一致。(7)證明被害人陳某係溺死的法醫屍檢報告。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概述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指根據單獨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係及其證明的直接或者間接作用而作的證據分類。這種證據分類僅僅因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實,未涉及案件的次要事實,在邏輯上存在一定的問題而被認為不具有嚴密性,但在司法實踐中還能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直接證據的概念和特點

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因與案件主要事實存在直接關係,能夠單獨、直接對案件主要事實發生證明力。

這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或者目擊證人證言,某些書證和視聽資料;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某些書證(證明合同關係存在的合同書)和視聽資料;在行政訴訟中主要有行政機關在現場對相對人所作的現場筆錄、當事人的陳述以及現場監視形成的視聽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