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上海建築公司的一台吊車在施工作業時不慎將附近一民宅山牆撞塌,致使該民宅內的部分家具及電器受損,此外該民宅內的一名老人因受到驚嚇在匆忙離開現場時摔了一跤,致使大腿骨折。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因對賠償金額存在較大分歧,該民宅的房主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上海建築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原告李某在起訴時同時向法院送交了如下證據材料:(1)當地電視台《每日觀察》記者現場采製的錄音錄像帶;(2)李某拍攝的現場物品受損的照片;(3)事故發生前三個月李某為裝飾房屋所簽訂的裝飾合同書及付款憑證;(4)鬆下微波爐的實物和東芝手提電腦的實物;(5)李某母親腿部骨折診斷書以及醫療費用清單的複印件;(6)居委會提供的證人證言;(7)現場部分圍觀群眾提供的證言;(8)賠償費用一覽表及計算辦法;(9)吊車現場位置圖及車牌號。
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1)被告現場拍攝的若幹幅照片;(2)現場局部實物特寫及放大照片;(3)鬆下微波爐和東芝手提電腦的位置圖及上述兩物品周圍無山牆倒塌物的照片;(4)被告於事發當日修複山牆的實景照片。
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的概述
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是根據證據外在形態、表現形式、存在狀況、提供方式以及表述事實的載體不同而作的分類。也有學者將其分為人證與物證,但它們之間仍有一定的區別。
(一)言詞證據的概念和特點
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或者表現形式的證據。一般需要通過詢問或訊問獲得的有關人員直接或間接感觸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陳述。這種人的陳述由於瞬間即逝,往往需要筆錄予以固定,形成如證人證言筆錄、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盡管這些筆錄以書麵的形式出現,其本質仍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具有以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