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引例】
原告訴稱:被告拖欠2013年1月至9月話費9244.83元,滯納金6066.78元,共計15311.61元,現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話費9244.83元,滯納金6066.78元。被告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1)2013年1月至9月郵電部門電信業務專用發票9張,該發票合計金額9244.83元;(2)話費賬單9張;(3)移動公司定西分公司介紹信1張;(4)原告營業執照;(5)相關文件。
一、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概述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最為古老的一種證據分類形式,是根據證據的來源以及形成過程的不同進行的一種分類。
(一)原始證據的概念和特點
原始證據是指直接從第一來源獲得的並能夠與案件事實保持最初聯係的證據。原始證據直接源於最初原因或者表現為最初形式的證據。凡是在形式上未經過複製、增減、傳抄、轉述、轉達等中間環節的證據,均為原始證據。
原始證據一般源於案件事實本身,強調來源的初源性,並非一定是案件事實的“碎片”。如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原始證據,盡管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不是案件事實發生時產生的或者其內容不是勘驗、檢查客體本身,但因產生的初始性而成為原始證據。原始證據具有以下特點。
1.原始證據一般與案件事實具有直接關係
原始證據一般是犯罪行為或民事行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產生的證據,與案件事實具有直接的關聯性,沒有經過中間環節,幹擾源較少,能客觀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麵目,屬於距離案件事實最近的證據,具有較強的客觀性。
2.原始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自然關係
原始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自然的、未經過人為設立或者改變,是未經過複製、複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獲得的證據,客觀性較強,其證明力也較強。如盜版製品雖然是傳來的,但對於證明盜版違法犯罪行為仍是原始證據。原始證據不以獲取主體不同而發生變化,如當事人親自提取的為原始證據,法院提取的也為原始證據,法院委托外地法院提取的仍為原始證據。隻要它未經過任何中間環節的“汙染”與轉換,就能與案件事實之間具有自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