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十一節 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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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處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當事人闖紅燈的現場筆錄。該現場筆錄載明了當事人闖紅燈的時間、地點和拒絕簽名的情況,但沒有當事人的簽名,也沒有其他證人或者見證人簽名。原告主張當時不在現場,並有一朋友為其出庭作證。法院認為,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並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製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法院認為,現場筆錄具有證據資格或者證據能力。

一、現場筆錄的概念與特征

現場筆錄,又稱當場記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以及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對某些事項當場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記錄。現場筆錄一般包括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檢驗筆錄、現場製作的音像視聽資料筆錄等。

現場筆錄是對案件發生的地點、環境以及遺留證據的位置特征等情況客觀全麵的記錄,基本能夠反映全案的概況,而其他證據一般隻能反映案件的局部情況。它在訴訟中可以起到證明案件事實以及印證其他證據、甄別其他證據真偽的作用。現場筆錄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現場筆錄主要源於行政執法活動的客觀性文字記載

現場筆錄是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的重要依據。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當場作出處理而製作的文書記錄。現場筆錄是行政主體對案件事實進行初步認定的書麵檔案,它能夠比較真實、客觀、完整地再現執法現場的原貌,是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