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九節 辨認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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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被告人張某到淅川縣倉房鎮黨子口村小王溝做藥品生意,路過一片柏樹林,遇到從此經過的磊山小學的學生娟子等4名學生。張某上前謊稱其妹妹在柏樹林放羊時將腿摔傷,讓娟子去幫忙治一下,將娟子騙到了樹林深處後,將其雙手用塑料繩拴住,摁倒在地實施了強奸……在法庭上,受害人娟子一口咬定是他所為,公訴機關所出示的其餘3名小學生的辨認結果,也證明了案發時叫走娟子的那個男子就是他。辯護人認為,辨認時,派出所違背了被辨認人數應該在法定人數以上的法律規定,且辦案民警還提示來辨認的小學生“看清楚鞋子”,有誘導嫌疑;疑犯作案時所穿的是灰色上衣、紅色毛衣。張某當天穿的是黑色上衣,二者截然不同。但法庭對張某及辯護人提供的證據沒有采信,認為淅川縣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所出證據已構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認定被告人張某犯強奸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不服判決,上訴至中院。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後證實是被告人王某所為。

一、辨認筆錄的概念與特征

辨認筆錄是指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偵查人員以書麵形式製作的對辨認對象、辨認過程、辨認活動、辨認結果等進行記載,並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等簽名的筆錄。辨認是利用辨認人對案件特定的事物在記憶中的反映形象來確定特定事物或者人與其一事物或者人的同一。如辨認犯罪嫌疑人就是要確定犯罪嫌疑人與實施犯罪行為人的同一;對某一工具的辨認就是要確定該工具與犯罪嫌疑人所有、持有的工具的同一,等等。辨認筆錄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辨認筆錄是一種獨立的法定證據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