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某年6月3日上午,曹某陪妻子王某到醫院婦產科住院待產,當晚20:30王某自然分娩一男嬰。21時王某胸悶、心悸、**出血不止,經搶救無效於22:10死亡。醫院在“死亡報告單”的“死因及討論結果”中寫道:(1)產後大出血;(2)失血性休克。當晚醫院派車將王某的屍體送往武山鎮五裏村。同年10月18日死者王某的丈夫曹某、女兒、兒子、母親、父親作原告訴至湖口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由湖口縣醫院依法承擔王某死亡的法律責任,並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撫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83321.84元。
縣醫院應訴後,向法院提交了對王某醫療事故申請醫學鑒定。醫學會組織專家對事故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醫院病曆書寫尚欠規範,入院時未及時確定血型,催產素點滴無專業人員監護,記錄不全,但產婦死亡與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係,故本醫療事故爭議案不構成醫療事故。曹某收到九江醫學會的鑒定後,表示不服,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該事件進行鑒定。司法鑒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後,經審查認為:王某產後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麵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沒有屍檢報告,該中心不能下結論。
一、鑒定意見的概念與特征
鑒定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出的書麵鑒定意見。
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了這種證據種類。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對司法鑒定的管理體製專門作出了規定。鑒定意見作為證據,其本身不僅僅包括鑒定結果,還包含鑒定人、鑒定過程以及鑒定標準等諸要素。其中,鑒定人是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的外在形式,鑒定結果是鑒定意見的基本內容。鑒定意見作為言詞證據,稱為鑒定人意見更為恰當。[1]這種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