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六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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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聶某在鹿泉市孔寨村村民的玉米地故意殺人、強奸婦女案判處死刑。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市公安局抓獲通緝逃犯王某。王某供述其曾經多次強奸、殺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的一塊玉米地裏,奸殺了一名30多歲的婦女。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廣平縣警方押著王某,來到石家莊市液壓有限責任公司(原石家莊市液壓件廠)旁邊鹿泉市孔寨村村民的玉米地,指認他當時的作案現場。在一審庭審中,王某意欲主動供認玉米地奸殺案,但被法官以“與指控無關”製止,被公訴方以“查無實據”駁回。2007年4月,一審宣判後,王某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奸殺案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07年6月25日上午9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王某故意殺人、強奸上訴一案。在二審中,辯方認為,王某供述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強奸殺人的情況,不能認定是他所為。檢察人員認為:(1)王某關於被害人屍體特征的供述與西郊案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屍體身穿白色背心,頸部壓有玉米秸,拿開玉米秸後,可見一件花襯衣纏繞在頸部。王某沒有供述這一細節。(2)王某關於殺人手段的供述與西郊案的實際情況不符。該案中被害人屍體除頸部有花襯衣纏繞外,全身未發現骨折,被害人係窒息死亡;王某供述的是先掐被害人脖子,後跺胸致被害人當場死亡。(3)王某關於作案具體時間的供述與西郊案實際情況不符。(4)王某關於被害人的身高供述與被害人實際身高不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稱“口供”或“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辦案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在各國的刑事訴訟法或證據法中均被作為證據的重要種類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