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五節 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陳述

字體:16+-

【引例】

泰和縣小龍鎮由於地處山區的特殊地理環境,這裏的耕牛在農閑時都放到大山裏放養,幾個月不找回家,因此,當地的農民經常打“牛”官司。某日,李某看見鄰村張某家牛圈裏的牛,認為是自己的而牽回家,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庭審中,除雙方和證人對該牛的毛色、毛圈、牛角等外部基本特征進行了描述外,李某陳述的“該牛左耳上有一個永久性的小洞,被毛蓋住不能直接看到”,以及張某證人陳某所陳述的“該牛是2004年3月我賣給張某的,該牛右前蹄的底部有白毛”的事實均經現場查看得到證實。法院認為,原告張某的證人陳某所陳述的特征的隱蔽性明顯大於被告李某所證明的事實,根據證據的高度蓋然性原則,依法判決確認訴爭之牛歸原告張某。

一、當事人陳述的概念和特征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案件事實情況向辦案機關所作的敘述。這裏所說的當事人陳述包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陳述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陳述。這種陳述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的陳述。

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陳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案件事實情況的陳述;(2)訴訟請求的提出、說明和案件處理方式的意見;(3)對證據的分析、判斷和應否采用的意見;(4)對係爭事實適用法律的意見等。當事人陳述一般基於一定目的,希望在訴訟中起到對自己有利的作用或影響。但是,在訴訟中能起證明作用,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隻是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情況的陳述。它主要包括:(1)涉及實體法律關係和程序法律關係的各種事實;(2)民事爭議或行政爭議的發生、發展經過;(3)其他對正確處理案件事實情況的陳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