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證據法

第四節 被害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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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某日淩晨,兩個女孩(一個16歲,一個13歲)在家中睡覺時有人破窗入室,把她們捆綁起來實施強奸。事後,兩個女孩向警察局報案說,那是一個黑人,好像是曾經在她們家幹過零活的約瑟夫·阿比特。警方找來約瑟夫的照片,讓兩個被害人進行照片的混雜辨認。確認結果之後,警方便把約瑟夫確定為嫌疑人。於是警方通過州際警察合作把約瑟夫抓捕歸案。

當地法院組織陪審團,開庭審理約瑟夫涉嫌強奸、綁架、入室盜竊案。雖然警方在案件現場提取到帶有精斑的被害人**、床單等物證,但是DNA鑒定意見表明**和床單上的精斑可能是約瑟夫的,也可能不是約瑟夫的,屬於非確定性鑒定意見。實際上,公訴方指控約瑟夫的主要證據就是兩個被害人的辨認陳述,包括兩人在法庭上的當庭指認。約瑟夫否認有罪,聲稱自己在案發那天上早班,沒有作案時間。辯護律師還請他當年的雇主出庭作證。檢察官在質證時要求雇主提供該公司當時的上班打卡記錄,但雇主說4年過去了,記錄沒有保存。經過評議,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約瑟夫有罪。約瑟夫提出上訴,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一、被害人陳述的概念和特征

被害人陳述是指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以及犯罪人的情況向辦案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主要包括:(1)敘述犯罪人侵害的實際經過;(2)提供犯罪人的個人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3)提出有關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請求。作為證據上的被害人陳述隻包括敘述犯罪人侵害的經過和提供犯罪人的個人情況,不包括提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請求性陳述。

從程序意義上說,被害人陳述包括公訴案件被害人所作的陳述,也包括自訴案件中作為自訴人的被害人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被害人關於案件事實所做的陳述。在美國,還存在一種被害人影響陳述,也稱為被害人被害陳述(Vietim Impact Statements),是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社會、經濟、生理和心理的損害提出的感受、看法,主要用來表明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害。這種陳述對量刑存在影響,但在性質上不同於我國的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述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